摘自关于菲利普·霍金一案的官方文本;法官弗莱彻·赛姆森向陪审团所做的概述。
陪审团的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原告方必须无可辩驳地证明被告所控罪名成立。被告方须对原告的证据提出质疑。或许在这种时刻,你们当中有人希望我表明自己的态度:该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可是,这不是我的职责。这是你们的职责,你们不能逃避。我的职责是保证公平公正,从而确保正义得到伸张。我将对此案做一概述,并在法律法规方面为你们提供咨询。
本案的难点主要在于,不论爱丽森·卡特尔是已经死了,还是依然活着,都不能来为本案作证。如果她还活着,那么被告的第二项罪名——谋杀罪显然不成立,但她便会成为被告第一项罪名——强奸罪的最为重要的证人。如果找到了她的尸体,那么法医将会揭露真相,从而为我们提供很多证据。但是,爱丽森不能出庭作证,因此我们只能依靠所提供的证据做出判断。
首先,我必须告诉诸位,对谋杀罪的推定,原告不必一定要找出尸体。曾经有人在未发现尸体的情况下被判谋杀罪。我将告诉诸位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与本案有几点相似之处。
一名叫盖伊·吉布森的女演员在从南非乘船回国的途中,其他乘客报告说她失踪了。于是,在轮船上展开了搜查,船长甚至调转船头,在出发地也进行了搜查,可是没有发现吉布森小姐的任何踪迹。一个叫詹姆斯·剑的船员有作案嫌疑,因为另外一名船员在半夜曾看见他在吉布森小姐包舱的门口。船靠岸时,这位船员被逮捕了,他承认去过吉布森小姐的包舱,但他声称,是吉布森小姐勾引他去的,目的是和她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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