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许多人都和我一样,曾经思考过一个问题:普通人是否有权绕过法律,去对恶行做出惩罚?甚至是过度的惩罚?
克林特·伊斯特伍德的电影《不可饶恕》面沉如水地给出了答案。影片中,一个暴戾的牛仔,用刀将一个妓女毁容,使她几乎命悬一线,并且从此只能从事苦役,而牛仔却被治安官轻轻放过,他甚至懒得动手对他施以鞭刑,仅仅判他赔偿七匹马。于是,受害的女人和她的同伴,用辛苦赚来的皮肉钱,凑足一千美元,聘请杀手将牛仔杀掉。杀手最后不但杀死了牛仔,甚至买一送五,将治安官及其喽啰一并送上西天。
她们为什么宁肯倾家荡产,让整个小镇风起云涌,也要杀掉牛仔?因为法律惩治的是恶行,却惩治不了恶。而恶行往往只是持之以恒的恶的某一次结果。乱世洪荒中,甚至没有法律,全凭治安官信口开河做出裁决,而他所做出的裁决,与恶行的严重程度相比,是大打折扣的。并且,这惩罚最后还得不到执行,因为代表了权力机构的治安官已经从判决中得到了满足。甚至,他与牛仔可能一样有着恶的元素,所以不自觉地要去袒护恶,要大事化小,要草草了事。所以,女人们一定要启动私刑,一定要杀死牛仔。对她们来说,她们不是在惩罚某一次恶行,而是在惩罚恶。她们不肯宽恕的,不是这次恶行,而是滋生恶纵容恶的环境。所以,她们宁肯让这惩罚超出恶行所应承受的范围,也要将惩罚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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