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国会的教育委员会由大国家党与政府执政党各自提出了不同的《私立学校法》修正案,并进行了数日的协商。
私校法之争其实已有两年之久。执政党认为私校财团贪污严重,所以主张私校理事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开放型理事。虽然执政党是这样的主张,但事实上能够更严格监控私校贪污的是大国家党的私校法修正案。大国家党所提的私校法修正案是连理事会的会议记录也需全部公开,导入公营监事,公开会计并将预算与结算透明化。而且我们主张私校财团对于私校的预算与结算的计算根据,是连一支粉笔也要全部公开,并将此规定记载于条款之中。然而,执政党却只着眼于开放型理事参与理事会事宜。
若要成为先进国家,必须培养人才,因此学校应具备竞争力。为了培养学校的竞争力,最重要的是学校的多元化与自律性,制式的规定很难达成具有创意性的教育。
事实上,只要照法规执行,修正前的私校法就已经足以严格杜绝贪污,不会有贪污之事发生。但是教育当局并没有按照法规执行,导致一些私校发生了贪污事件。私校本来就是很容易产生贪污的团体,若要外部人士进去监视却有些太过夸张。打个比方,就好像抓蚊子却用了捕兔器一样,用这样的比喻来形容似乎非常恰当。
在以前穷困到没几间像样学校的时代,自掏私财兴建学校培养人才的多数是健全私校,如今到底为了什么要贪污呢?用常理实在难以理解,所以我们只能认为应该是有特定理念的集团渗入了理事会,再任意搅乱学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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