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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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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情报部提供的资料,命案刚发生时,警方凭三项证据认定本城崇是凶手。

第一,便利商店的监视摄影器拍到山野边菜摘与本城走在一起的画面。

第二,一个老奶奶目击两人在河边。

第三,山野边菜摘的指甲里残留本城的皮肤碎屑。

本城崇爽快承认在路上遇到山野边菜摘,并陪她走了一段距离。

照本城的说法,当时的状况是这样的——

本城与山野边一家有过交流,认得女儿菜摘的长相。在离山野边家颇远的地方看见菜摘,他上前关心:“你要去哪里?”但菜摘卖起关子,回答:“不告诉你。”本城心想,毕竟是认识的人,于是陪菜摘走到下一个路口。

“当时,菜摘拿着可爱的钥匙圈,我故意抢过来,想捉弄她。”这是本城对第三项证据的解释。“钥匙圈上挂有小狗布偶,约是菜摘的拳头大,我笑她用那么大的钥匙圈一定很麻烦。她急着想抢回去,在我的手臂上抓了一把。瞧,这就是她留下的伤痕。”本城朝警察伸出右臂。“菜摘的指甲里残留着我的皮肤,便是这个缘故。”

至于警方在菜摘的衣服及书包上发现本城的指纹及衣物纤维,他也辩称是“抢夺钥匙圈造成”。

当然,警察并不相信本城的说词,认为成人不会和孩童抢钥匙圈玩。

不久出现了新的证人,也就是轰。

轰在自家房内偷拍外面的景象,偶然录下“抢夺钥匙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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