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在过去的一百年里没有改善,没有前进,或者更确切地说反而倒退了;当我们每天都在艺术和科学领域前进时,他们实际上正在成为半野蛮人。”
——马戛尔尼爵士,1793年
1653年,大清顺治十年,刚刚坐稳紫禁城不久的清朝廷接到了一份来自广州的奏折,内称,有一个叫荷兰的国家近日派船停泊在虎门港,并向市舶司提出要与我国进行通商贸易。
大臣们为此事展开了一场争论。对于荷兰,有的人很陌生,说它从来没有出现在典籍之上——“乃典籍所不载者”,是一个来路不明的小国,也有的人比较熟悉,隐约听说它是一个新崛起的西方强国,在几年前(1642年)击败了西班牙人而独占台湾岛。应不应该与这样的国家做生意,意见很分歧,广东布政司持支持的态度,提出对荷兰的通商请求要“不以例限”,甚至提出“不必拘拘刻舟求剑”,也就是不要纠缠荷兰商人是否有“金叶表笺”之类的凭据,应当开放通商。与布政司意见相反,包括礼部尚书、广东巡抚在内的众多大臣都反对与之做生意,理由是:“荷兰人长得红须碧眼,非常可憎,而且船上的铜炮好象很厉害,应该警惕。我国与荷兰一向不通贸易,而它又与澳门的葡萄牙人不和,彼此争斗,动辄就开炮打枪,是边疆的隐患,不能轻易与它有商业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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