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四号令。1983年9月3日这一天,对当时全国在押的收审人员来说是最惊恐的一天。
清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与报纸摘要》节目向全世界播送了两条重要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号令: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公布施行。
严惩的决定指出:凡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均可在刑法规定的最高量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在押者无不惊恐万状。一个老流氓分子绝望地说:我那点事,要是过去也就判个十来年的刑,这下可算一栽到底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号令: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予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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