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份报告比第一份简短,而且似乎在描述完全不同的人。
一九六四年十月十号,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市警察局,玛丽·珍·彼德森的证词。侦讯官:卡夫卡中尉警探。侦讯证人:伦尼警官。
伦尼:这位是玛丽·珍·彼德森,她现在单身,二十八岁,住在南街六十二号,在本地林肯市的社区图书馆上班。
卡夫卡:请坐,彼德森小姐。
彼德森:谢谢。到底有什么事?
卡:只是请教你一些问题而已。
彼:有关罗丝安娜·麦格罗的吗?
卡:正是。
彼:我知道的都已经告诉你们了。我收到她的一张明信片,就是这样。你们把我从工作中带来警察局,只是要听我再说一遍吗?
卡:你和麦格罗小姐是朋友吗?
彼:那当然。
卡:麦格罗小姐搬出去独居之前,是你的室友吗?
彼:是的,我们一起住了十四个月。她从丹佛来这里,找不到别的地方住,所以我让她住进来。
卡:你们一同负担房子的费用吗?
彼:自然是这样。
卡:你们什么时候分开住的?
彼:两年多以前啰!大约是一九六二年的春天吧。
卡:但是你们仍然保持联络?
彼:我们每天在图书馆都会碰面。
卡:你们晚上也会去找对方吗?
彼:偶尔才会。工作的时候我们已经见面得非常频繁。
卡:你会怎么描述麦格罗小姐的个性?
彼:De mortuis nihil nisi b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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