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节 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
法律的秩序要素所关注的乃是一个群体或政治社会对某些组织规则和行为标准的采纳问题。这些规则和标准的目的就是要给予为数众多却又混乱不堪的人类活动以某些模式和结构,从而避免发生失控的动乱。按照这样的理解,秩序概念所关涉的乃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对某一法律制度在结构上的特征所做的描述,并未告诉我们有关构成法律架构的规范和制度性安排所具有的内容以及所会产生的实际后果。
我们必须认真地发挥法律的秩序作用,以防有人采用专断的和完全不能预见的方法去对待人们,因为这些方法必定会对社会生活产生令人不安的影响。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采纳那些为人们的预期提供一定程度之安全保障的颇有条理且界定精准的规则,并不足以创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生活样式。事实的确如此,其原因主要在于消除人际关系中的随机性并不能够为人们在预防某个政权运用不合理的、不可行的或压制性的规则方面提供任何保障性措施。一个家庭完全可以实施这样一种秩序,按照这一秩序,该家庭的所有决定都委托给最年幼的孩子来做,而且该家庭的全体成员须切实遵守他做出的决定。一个国家也可以采用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在这一制度中,选举法官的根据是他们所拥有的财产的数量多寡,或者在这一制度中,行贿受贿与欺诈会得到奖赏,而诚实正直则会受到禁止。一个政府也可能会把一些明确表述且公正执行的有关剥夺权利和取消资格的规定适用于某个不受欢迎或失宠的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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