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在当今的美国存在着三种主要的法律哲学运动。三者都同某些政治和经济的思维模式有着联系。法律与经济学派赞称自由企业和自由市场,它希望把政府活动主要限制在保护公民、使之不遭受强力和诈欺的范围内。批判法律研究学派对业已确定的社会制度、特别是它的法律部分,提出了诸多反对意见;该学派的许多拥护者接受了公有社会的或社会主义的知识。权利与原则学派处于前两者之间,它接受了现行社会秩序的主要特征,但却支持旨在帮助处于不利地位的阶层的经济改革法规。过去曾有一种很流行的观点,认为法律哲学对各种价值应当持完全中立的态度,应当避免对思想趋向或正义问题发表意见,应当将其自身局限在对法律秩序内部的概念进行分析的范围内;但有趣的是,上述观点于当下的三种运动中没能留下丝毫痕迹。
在本文中的最后一节,我拟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本文所描述的法理学观点对法律实践,特别是对立法机关和法院的工作是否产生过影响;与此同时,我也将对这些理论可能会给法律的未来发展造成的潜在影响做出一种有点碰运气的预言。
本文一开始便指出,法律与经济学派的经济观点与里根总统任职期间所采取的某些立法措施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关系。例如,放弃对航空公司的控制,导致机票价格和服务方面更激烈的竞争;减少税收以鼓励私人和社团投资;放松某些方面的控制,如环境问题,因为这些控制被认为对工业活动增加了一个太大的负担。这些措施至少部分意味着对构成法律与经济学派核心的自由放任主义哲学的回归。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中也表现出相同的趋势,这些判例加强了契约自由和加强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且不受为公共目的指引的政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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