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刑事案件中检方是不得对审判结果提出上诉的,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宣布的一条宪法准则。站在法官席前的有各种各样的人,有惯犯,也有初犯,有穿着劣质西装的小律师,也有穿着定制套装的大律师,有破产到身无分无的昔日富豪,也有哭着喊着要离婚的夫妻,还有桑迪·斯特恩这样的老手,他们来自大的律师公司,对法庭上的一套程序早已驾轻就熟,但在这所有人中,只有检方没有权力对法官的审判结果提出异议。无论检方派出的这位检察官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也无论陪审团对他有多偏爱,他都必须沉默接受这种看似不公平的待遇。
而当我在担任检察官时,这一点在拉伦·利特尔法官的法庭上表现得再明显不过了。拉伦精明能干、博学多才,讨厌装模作样那一套。他曾经当过二十年的辩护律师,那时候就经常给检察院和警方难堪。他也看不起他们,这个习惯直到他自己当上了法官也没有改变。除此之外,作为一个黑人的成长和教育的经历又让他认为,在很多时候,检方的起诉理由只是主观武断的借口。他在街头巷尾亲眼见到的各种种族歧视和社会不公,早已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他。在他身上仿佛形成了一种条件反射,在作决定时总喜欢和州检察院对着干。雷蒙德一开始在他的法庭上担任了两三年的辩护律师,便干不下去了,因为他们俩一上法庭就开始剑拔弩张,休庭以后又能够把酒言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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