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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制度与人性 五、德治还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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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从孔子的时代就开始了。

鲁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年),晋国继郑国的子产之后铸刑鼎,把刑法的条款向国民公开。这无疑是法家思想和实践的先声。因为法家的主张,就是“法莫如显”, 而且就是要“使民知之”。 事实上,公开才公正,公正才公平,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然而孔夫子反对。

反对的原因是要维护礼治,维护礼治就不能公布刑法。因为礼治的核心是尊尊,也叫尊贵。其中第一个字是动词,也是谓语,即尊崇。第二个字是名词,也是宾语,即尊者。刑法的条款由尊者或贵族掌握,刑罚的裁量权由他们把持,就是尊贵的体现之一。

所以孔子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在,读如察,意思也是察。也就是说,民众都能看见鼎上的律条,知道什么合法什么犯法,也知道犯法之后受什么惩罚,凭什么还要尊崇贵人?

他们只会尊崇刑鼎。

如此说来,孔子是要维护贵族特权?

不,更是为了维护德治。

德治就是以德治国,正如法治就是以法治国。德治的手段是礼,法治的手段是刑。当然,这里说的法治,是古代意义上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古代的法治,其实就是刑治。因此韩非他们的“以法治国”,也应该叫“刑律治国”。弄清楚了这一点,才看得懂孔子。

那么,孔子为什么要反对法治和刑治?

因为治标不治本。孔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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