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上司权限:
各公司主管不分性别、地位、宗教、财产多寡,仅在上班时间内对公事具命令权。
第二条 效忠前提:
各公司上班族得视公司表现,依自由心证方式决定是否愿意效忠。
第三条 缺德之合理性:
上班族不堪公司之不当控制者,得抗议或辞职,其基于养家活口等生存理由无法以语言及行动反抗者,得径采口蜜腹剑之缺德手段,公司不得据以认定当事人有污操守,再加迫害。
第四条 上班族气质之先验性:
上班族无条件承认公司制度之下,自身已染上江山难改之特殊心,生理固定反应模式。
第五条 上班族气质之利用:
上班族自身气质应采不卑不亢之态度,化保守为防御力,化功利思想为晓勇善战,更在以上两观念之矛盾处求突破,以增升官发财之实力及文化素养之深度。
第六条 研究开发:
上班族应以全盘否定,彻底怀疑等思想辩证,致力于缺德技巧之研究开发,不得任意听信任何讲座或满足于现有能力。
第七条 缺德资格:
详见开讲词
第八条 情绪之超法律性:
公司(含代表公司之上司)之任何作为,均不得损及员工尊严或剥夺其培养健全人格之机会。违反以上原则者,纵不违该国现行各项劳动法令,上班族有权敢怒、敢言,否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九条 缺德行为之终止:
凡事先或事后承认公司各项控制为正当,并由其中取回相当之物质报酬,经公司指出无误者,应于最短期限内中止缺德行为或跳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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