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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能够证明不在作案现场的人逃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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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泽辰雄被起诉了,这起强盗杀人案件移交法院进行审判。熊泽被从警察局的拘留所押送到拘禁未决犯的拘押所。

熊泽一直主张自己无罪,但警官和检察官都不相信他的话。

熊泽被捕后,在警察局拘留了二十四小时以后,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法院提出拘留申请,得到拘留十天的许可,后又延长十天,终被起诉。在起诉以前被拘留了二十三天。

在此期间,住在八铺席大小的塑料房子里,每间屋子住五六个人,便器放在屋角,接受警官和检察官的频繁审问。

在这二十三天里,被关在这种非人的恶劣生活环境中,每天受到“是你干的吧”这样的审问,使你陷入好象真是自己干的心理状态中。

一到了监狱,生活设施有所改善。警官对嫌疑犯进行这么长期间的审讯,在先进国家中只有日本这样做。若是自己招认了,不用拘留那么久就被起诉了。

熊泽坚决不招供,结果被拘留最长期限以后才被起诉。他虽然坚决否认犯罪事实,但因有不少证据,警方大概确信他是有罪的。

起诉以后的拘留,权限在法院,从起诉之日起,可以拘留刑事被告人(起诉前叫嫌疑犯)两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每次可以延长一个月。

坐在押送犯人用的微型公共汽车里被移送到拘押所去的被告人,大都怀着一种绝望的心情。漫长的拘押所生活结束以后,又要被送到更加漫长的拘禁的地方去,就象是结核病刚刚治愈,又患上了癌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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