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云:
削骨蒸肌岂忍言?世人借口欲伸冤。
典刑未正先残酷,法吏当知善用权。
话说戮尸弃骨,古之极刑。今法被人殴死者,必要简尸。简得致命伤痕,方准抵偿,问入死罪,可无冤枉,本为良法。自古道法立弊生。只因有此一简,便有许多奸巧做出来。那把人命图赖人的,不到得就要这个人偿命,只此一简,已够奈何着他了。你道为何?官府一准简尸,地方上搭厂的就要搭厂钱,跟官、门、皂、轿夫、吹手多要酒饭钱,仵作人要开手钱、洗手钱,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烧香钱、朱墨钱、笔砚钱,毡条坐褥俱被告人所备。还有不肖佐贰要摆案酒,要折盘盏,各项名色甚多,不可尽述。就简得雪白无伤,这人家已去了七八了。就问得原告招诬,何益于事?所以奸徒与人有仇,便思将人命为奇货。官府动笔判个“简”字,何等容易!道人命事应得的,岂知有此等害人不小的事?除非真正人命,果有重伤简得出来,正人罪名,方是正条。然刮骨蒸尸,千零百碎,与死的人计较,也是不忍见的。律上所以有“不愿者听”及“许尸亲告递免简”之例,正是圣主曲体人情处。岂知世上惨刻的官,要见自己风力,或是私心嗔恨被告,不肯听尸亲免简,定要劣撅做去,以致开久殓之棺,掘久埋之骨,随你伤人子之心,堕旁观之泪,他只是硬着肚肠不管。原告不执命,就坐他受贿;亲友劝息,就诬他私和。一味蛮刑,打成狱案。自道是与死者伸冤,不知死者惨酷已极了。这多是绝子绝孙的够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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