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素、古佳的父母从东北老家来了,劈头把老玉米打得嘴角流血,老玉米低头没说话,几个女组员上去劝全被老两口骂个狗血淋头,老玉米深深地给老两口鞠了一躬,被古素爸一脚踹到墙角,几个组员扶着喃喃自语的老玉米离开了:
“都怨我!鸡觅食明明已经看见了,我应该回去救她的,那时候抢救或做人工呼吸什么的一定来得及!都怨我啊!”
“你瞎自责什么啊!上去的时候还好好的,一起走的时候怎么就没了,你怎么知道吊在那里晃荡着的就是骨架软啊?”
“就是就是!那地方太邪了,说实话老玉米我们真不该去!”
“都什么时候了!别互相瞎埋怨了!看法院怎么判吧!什么判决我都跟大家顶着!”
“不会罚咱们好多钱吧?我可没什么积蓄!”
老玉米委托了一个律师去应诉。
法庭上老两口声泪俱下,旁听的好多组员都哭了,老两口当着法官的面打了古素一个大耳光说没照顾好姐姐,三口人哭成一团。
判决书下来了,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发起组织者米先生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出现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报警、救助义务等为由驳回了古家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古家父母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判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我国,城市探险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活动方式。该种运动一般有多人参加,在组织形式上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探险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探险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探险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就要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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