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心捷(硕士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助理研究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创制的法律名词,应该说,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称谓。虽然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较详尽的司法解释,但是,目前这一法律称谓有其不确定性,要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是不容易的。很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来源与区别于“黑社会组织”在目前对黑社会组织的认识还不是相当科学而精辟的情况下,要辨析这两类组织有相当难度。可以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但究竟某犯罪集团发展到何种程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发展到哪一地步是黑社会组织?我们需要定量和定性的统一。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组织犯罪集团、流氓恶势力、帮会组织等的异同点又有哪些?没有比较就容易陷入模棱两可之间,很难有结论,这必定影响甚至危及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和打击。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认定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前夕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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