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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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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善

一、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对象20世纪80年代初敲响的“史学危机”警钟至今尚未解除。危机感的临头,已引起史学工作者的高度警惕,并将它化作强大动力,努力拓展研究视野,文化史、社会史、心态史等领域均有一批力作问世。对于法律史研究者来说,21世纪的路程不能说已经平坦无滞,研究理念、研究视野、研究手段等方面的危机与挑战依然存在。惟有正视危机,敢于迎接挑战,方能有所突破,不断出新。开展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将是克服危机、迎接挑战的对策之一。

以往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多以政治制度史为线索,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为单位时间段,近几十年来,出版的大大小小的中国法律史或法制史教材足资佐证。这种按阶级形态划分历史的方法,源起于20世纪二三十年的中国社会史(与本文所讨论的法律“社会史”概念有区别)大讨论,是适应革命斗争需要而出现的,是政治斗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期间,“阶级斗争”的特殊地位,把“影射史学”、一味为政治服务的史学研究推向极致。为适应阶级斗争的需要,史学重心集中于汉民族的形成、中国历史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战争和资本主义萌芽“五朵金花”上。历史阶段的划分及历史研究的重心的确定,使法律史研究也落入了一个简单的认识窠臼:法律史发展与社会性质的发展是同步的,其阶段划分就是社会性质划分;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法律是上层建筑,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因此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对法律功能的界定,集中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压迫被统治阶级上。贯穿法律史的线索是导致王朝兴替的政治、军事等事件,法律的阶级压迫功能乃是法律史界经久不衰的研究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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