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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社会救济行政体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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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勤禹(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后研究人员)

社会救济首重社会政策与社会行政,民国历经38年,社会救济行政体制经历了数个政府的交替变革,其中,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存在时间最长,社会救济行政体制影响最大,我们考察民国社会救济行政管理体制的交替变革,可以进一步认识中国社会管理工作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的曲折或进步。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社会救济行政体制北洋政府的前身为湖北军政府和南京临时政府。1911年10月11日,即武昌起义的第二天,湖北军政府宣告成立,军政府下设四部,社会救济工作由政事部下属内务局兼管。后内务局改为内务部时,善举、公益等事项由该部负责。军政府存在时间较短,有些工作尚未展开,即被南京临时政府所替代。临时政府成立时,中央设内务部,省设民政厅,内务部民治司和卫生局兼管社会救济事务。

其中,民治司负责抚恤、移民及慈善团体的管理等;卫生局负责预防和治疗传染病和地方病等。各地方由于局势不定,社会救济职掌一般由各都督兼管。

北洋政府成立后,1912年8月,内务部颁布《内务部官制》规定内务总长管理赈恤、救济、慈善及卫生等事务,并“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地方长官”同时,还具体规定由内务部所设置的民政司执掌贫民赈恤、罹灾救济、贫民习艺所、盲哑收容所、疯癫收容所、育婴恤嫠、慈善及移民等事项;由卫生司执掌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种痘及车船检疫等事项。由此可见,内务部的民政司和卫生司管理社会救济工作。内务部最多时有11个司,后有所减少。1912年12月22日公布的《修正各部官制通则》将民政司改为民治司,并将卫生司的职掌归并到警政司,兼管有关社会救济事宜。1914年7月10日颁布《修正内务部官制》规定,“内务部直隶于大总统”并将原属总长的职权改为部的职权。这样,内务总长的实际权力削弱了很多。上述变化表明,袁世凯政府开始重视社会保障机关的统治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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