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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劳役 第三节 唐中叶以后的劳役及其向货币税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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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780年,杨炎实行两税法改革。两税法把租庸调中的“庸”和“调”都改为以货币缴纳。庸原来是以绢和布代役的,是用实物代替劳役。现在改庸为货币缴纳,实际是把劳役税改为货币税了。这一改革是唐代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反映。国家所需要的活劳动,采用强迫征调的劳役的方式,无论在效益上还是在民心上,都不如采用雇佣劳动好。当时著名的理财家刘晏,在他的漕运改革中,已经开始利用雇佣劳动代替徭役劳动。将劳役改为缴纳货币,国家用所得货币雇人服役,当时已经有了可能。因为土地兼并的发展,使许多农民丧失土地,成为流民,社会上雇佣关系已有相当发展。两税法改劳役税为货币税,正是适应这种客观情况的表现。

两税法虽然包括了役金,但以后徭役的征发并未废除,统治者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从来就不惜对人民进行双重剥削,既征了包括庸金在内的两税,又征发徭役。

到了宋代,两税和徭役则正式分开。宋朝两税仅为田赋,不包括丁钱与徭役。两税之外,百姓还要负担徭役。宋代徭役有两类:一是职役,一是杂徭。职役的任务是做地方下级官吏,主要有主管官府财物的衙前;负责督征赋税的里正、户长、乡书手;逐捕盗贼的耆长、弓手、壮丁;传达敕令文书的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及负责州县杂务的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县州杂职、虞候、拣、掐等等。杂徭则为临时性差役,称为“夫役”。如在地方上修路、治水、修造官府私第等。在春天征调的叫“调春夫”;应付紧急需要而征调的叫“调急夫”。宋代把民户按家资分为九等,各种职役由一、二、三、四等户轮流承担。下五等户为贫困户,免役;官户(又称官僚形势户,包括贵族、官僚)也不服役。以户等定差,派遣劳役,这就是宋代的差役制。宋代徭役以衙前最重。衙前起源于唐代,当时禁军与藩镇军中有衙内军与衙前军之分,衙内军是皇帝及藩将的亲卫军,衙前军是皇城及藩将管辖地内外的警卫军,以后衙前军只做仓库运送的警卫。到宋朝,衙前役仍为管理州郡的仓库,搬运官物,迎送官吏等。管理官物不仅要负担所需费用,如有丢损,还要赔偿,衙前户常常因此破产。富户往往买通官府,采取各种手段,把衙前役推到三、四等户甚至五等户以下贫民身上。杂徭也大都派遣到贫民头上。繁重的徭役,既影响农业生产,也加剧社会矛盾。贫民纷纷弃田逃亡,以避重役。改差役为雇役,逐渐成为普遍的要求。早在宋真宗末年(公元1022年),就有人论列差役制的弊端。到宋神宗时期,变差役为募役的呼声更高了。王安石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推行免役法,即变差役为雇役。免役法(又称募役法)的主要内容是:原来承担差役的民户,按户等出免役钱,不再服役。政府用所收入的免役钱雇人充役。原来不承担徭役的官僚形势户及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僧道户和城市的上五等户,也按其田产数量减半出“助役钱”。免役钱的征收数量,根据各州县所需雇值多少确定,并要多收20%,称“免役宽剩钱”,供灾荒年份雇役之用。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杂徭也改行雇役,应役者可以充役,也可以出钱免役,称“纳夫钱”或“免夫钱”,每夫每日出钱300—400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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