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海外贸易兴盛,远远超过前代。宋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对海外贸易十分重视。宋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在广州设市舶司,后在杭州也设市舶司,广州、杭州二市舶司掌管岭南及两浙路各港对外航海贸易收税等事务。后又在明州设司,广州、杭州、明州合称“三司”,以后又在泉州和密州板桥镇(山东胶县境)设二市舶司。到南宋时,除密州归入金版图,其他市舶机构仍存在。广州、泉州二市舶司较为稳定,成为发展航海贸易的重要机构。宋代市舶司类似近代海关,商船出海必先呈报市舶司领取公凭才能启行。外国商船到达我国港口必先报告市舶司,由它派人上船检查,征收其货物的1/10作为进口税收(叫“抽分”)。抽取的货物解送京城上交国库叫“抽解”,“抽解”是政府的重要财政税收。规定十种货物为禁榷物,即玳瑁、象牙、犀角、宾铁、鼊皮、珊瑚、玛瑙、乳香、紫矿、鍮〔tou偷,即黄铜〕石。全部由市舶机构收购,其他货物也收买一部分,总称为“博买”。抽分是实物税收,博买是带有强制性限价收购的一种变相市舶税。抽解和博买来的货物一律送交中央政府。南宋政府鼓励富豪打造海船,购置货物到海外经商。并制订有关奖惩制度,能招徕外商的升官,影响海外贸易的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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