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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秦汉至唐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五节 民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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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绝大部分时期,政府对于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持宽容态度。中华民族的形成,与族际间的通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先秦时代,纳“夷狄”之女为妻的事例已有很多。到秦汉时代,统治阶级对民族间的通婚采取了纵容和鼓励的政策,民族通婚呈现出多种形态,其中,有迁居内地的少数民族与汉民族通婚的,也有汉民族迁往少数民族聚居区与当地少数民族通婚的,另外,在多民族杂居的边境地区,不同民族的男女互相通婚的情况也不少见。

民间族际通婚的情况与统治者推行的“和亲”政策有着很大关系。

西汉初年,匈奴族屡犯北境,汉高祖刘邦依从娄敬的计策,选一宗室女子为公主,嫁给冒顿单于,首开和亲之举。之后,汉代历朝皇帝,都有这类举动,最出名的就是“王昭君出塞”。昭君是汉元帝时的宫女,她远嫁给了匈奴呼韩邪单于。

两晋南北朝时期,民族间的通婚也十分常见,特别是北朝历代,本是由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相继建立的,统治者往往以汉族后代自居,改服易名立姓,加速了汉化的进程,此时族际间的通婚更是十分频繁,呈现出民族大融合的态势。

唐代是个开放的社会,疆域辽阔,与少数民族接触频繁,尤其与吐蕃、回纥〔he合〕、南诏等保持着密切的关系,汉族和边疆民族的心理、文化距离日益缩短,民族通婚的政策一再受到提倡,并被积极实行。据载,唐代前期,仅京都长安,定居的“胡客”就有4000余人,而且皆娶汉人为妻,繁育后代。陈鸿在传奇《东城老父传》中描述道:“今北胡与京师杂处,娶妻生子,长安中少年有胡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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