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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宋元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五节 民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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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唐代视“和亲”为盛举不同,在“积贫积弱”、国力不盛的宋代,反而以“和亲”政策为非,认为汉开其端,“实君臣”“莫大耻辱”(欧阳修等:《新唐书·突厥传》)。所以宋代未曾有过和亲之举。在民间,宋时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的事例也显著减少,宋太宗甚至还颁诏禁止西北边缘诸州人民与内属戎人通婚。

元代是一个带有强烈民族歧视色彩的朝代。蒙古统治者为了确保自己政权的巩固和保障蒙古人对于其他各族人的优越地位,制定了以民族歧视为基准的社会等级制度。但蒙古统治者并没有中止民族通婚这一历史进程,始终没有立法禁止蒙古人或色目人与汉人通婚。见于史载的汉人与蒙古人、色目人通婚的实例很多,共有232起,包括了社会上各个阶层。朝廷对民族通婚的要求是:同一民族内的通婚,其婚姻礼节按本民族本地区的风俗,如若是不同民族相互间的通婚,则依从男方的习俗办理。这样,汉族和少数民族相互补充、吸收对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对民族交融产生了很大作用。

明代也是允许各族人民通婚的。明初,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时,明太祖即诏令全国:“蒙古、色目人民,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结婚姻。”明律禁止蒙古人、色目人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这恐怕是防其种族日益繁盛、对新政权造成威胁而采取的措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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