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时期的土府、州、县和明代羁縻卫、所既是对唐宋羁縻州县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元明土司制度的产物。土司制度是元明乃至清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土官治土民”的制度。元代在西南边远地区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官职,并在其管辖地区建置府、州、县,以土酋任知府、知州、知县,是为土官。因此,土府、州、县及土官是我国古代民族自治政策的产物,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明代土府、州、县等级建置和设官制度类似于中原府、州、县,只是知府、知州、知县及其佐贰官均由不同等级的民族首领充任,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为统辖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机构。按《明史·地理志》记载,历明一代,有土府19个、土州47个、土县6个,宣慰司11个、宣抚司10个、安抚司22个、招讨司1个、长官司169个、蛮夷长官司5个。主要分布于湖南、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边远省区。
明朝政府除给予土府、州、县等各级土官以各种特权之外,为实行有效的控制,还采取了“流官辅佐”的办法,收到一定效果。但土官承袭纠纷、争地仇杀、不服朝命、虐其属民时有发生,明政府在完善土司制度的同时,开始实行改土归流,即革除土官世袭,以流官代替土官,使土府、州、县纳入地方行政系统。但由于土官势力甚大,改土归流在明代进展甚为缓慢。至清代中期,改土归流的速度才得以加快,至民国时期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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