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传禹继尧舜之后建立了夏朝。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夏王,发布各种命令,当时叫诰、训、誓等。这些都是夏朝法律的表现形式。例如,《尚书·甘誓》记载,夏后启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这个地方(今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战争动员令,史称为“甘誓”。这个动员令说,有扈氏犯了不敬上天和不重用大臣的罪行,引起天怒人怨,现在我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惩罚。接着,他命令士兵们要勇敢打仗,表现好的在先朝神位面前给予赏赐,不奉行命令的,在社神(祭祀土地的神坛)面前予以惩罚,变为奴隶或杀掉。这种命令就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刑,是夏朝法律的另一种形式。刑的起源同战争有关。刑起于兵,兵刑同源。原始社会时,氏族、部落之间常常发生武力冲突,在战争中捉到的俘虏一般是杀死了事。当时杀死俘虏的手段是很残酷的,有割耳、截鼻子、挖眼睛、断手足、斩颈、剖心等等,这是原始人的习惯。进入阶级社会后,社会生产力提高了,俘虏不再杀死,而是驱赶他们去劳动,成为奴隶。奴隶主对奴隶握有生杀大权。这样,杀害俘虏所用的种种残酷手段统统以“刑”的形式加到奴隶们的头上。后来,对非奴隶的其他社会成员的违法行为也处刑了。所以,早期古代的“刑”字,既有惩罚犯罪的意思,又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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