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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李悝著《法经》,封建法典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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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代(公元前475—前221年),各国地主阶级为建立封建生产关系和政治体制,相继进行改革,史称“变法”。

公元前445年,魏国任用李悝为相。李悝是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学得一套治国安邦的知识和本领,很受魏文侯的赏识。魏文侯尊他为师,拜他为相,请他主持变法。李悝对魏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变革。

在经济方面,李悝主张“尽地力”与“善平籴〔di敌〕”的政策。他认为,统治者要想富国强兵和安定社会秩序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此,李悝制定和实行了“平籴法”,丰年由国家平价收购粮食,用来备荒;荒年则由国家平价粜〔tiao跳〕出,借以平衡丰年和荒年的粮价,“取有余以补不足”,制止商人囤积居奇。他认为“籴贵伤民(城市居民),粜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他的“平籴法”就在于“使民无伤而农亦劝”。李悝的经济改革是与政治问题紧密联系的。他认为,动乱不安是由“饥寒而起”,而“富足者为淫逸,则驱民为邪也”(《说苑·反质》)。因此,他主张打击骄奢淫逸的贵族,抑制不利于农业而生产、销售奢侈品的工商业。

在政治方面,李悝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取消奴隶贵族的政治特权,按照“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偿必行”的原则,实行赐爵制,为新兴地主阶级参政开辟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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