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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五节 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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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和名称与唐宋时期基本相同,但职权管辖有所不同。它设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刑部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大案件和审理中央百官案件。大理寺不掌管审判,专门对刑部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三法司”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合审判,叫“三司会审”。“三司”会审后的判决必须报请皇帝批准。

清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与明代的基本相同。中央的最高审级是“九卿会审”。九卿是六部尚书加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组成。每年审理死刑案件的“秋审大典”,九卿都参加。

秋审是清代由朝廷官员定期复审外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明朝时便已有,它是在每年秋后霜降时举行的。清朝沿袭下来。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做“斩立决”或“绞立决”,对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时重审决定。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必须将有关案件先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处理意见,于五月中旬前分别送给九卿,供秋审参阅。到八月份,九卿等官员到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因人犯监禁在各省,秋审只凭检册审核。秋审后,上奏朝廷,经皇帝御笔勾除者,才能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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