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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唐朝度量衡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一节 唐朝度量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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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于618年的唐朝,在中国历史上占有显赫的地位,其疆域之广大、国力之强盛、经济之繁荣、文化之灿烂,在当时世界上都是仅有的。唐朝以它无可比拟的兴盛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向往,亚洲、欧洲以及非洲的一些国家,主动与唐朝交往。在中国度量衡发展史上,唐朝除了以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及在单位制的革新上占有重要地位外,对东方各国的影响也十分深远。

唐朝典籍《唐六典》中对度量衡制有一段记载:“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10分为寸,10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1200黍为龠,二龠为合,10合为升,10升为斗,三斗为大斗,10斗为斛。凡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24铢为两,三两为大两,16两为斤。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调钟律,测晷影,合汤及冠冕之制用之;内外官悉用大者。”以累黍定度量衡之标准,实际上是沿袭《汉书·律历志》之说,只是不再以黄钟律管为中介,而直接“积秬黍为度量衡”。然而,累黍定尺只合于汉制,实际上唐继隋之后,单位量值已大幅度增长,故累黍所得之长度、体积、重量均无法与当时的量值相合,故《唐六典》中论及累黍之法,只是将汉制与当朝之制的比例关系记录下来,即尺度是汉时的1.3倍,容量和重量均为汉时的三倍。这样,由当朝之制也就能推得秦汉古制。《六典》还明确规定累黍之制仅用于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及冠冕之制,而内外官则均用大者。尽管《唐六典》所记汉唐之制只是一个约略的比例,还不能以此为根据得出隋唐之实际量值,但它确已成为考证这一时期度量衡制的重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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