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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与税权 果壳上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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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

——约翰·洛克

灵魂失去了庙宇,雨水就会滴在心上。

——里尔克

就宪政而言,物权与税权无疑是最重要的两块基石。如果说前者的作用在于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公民,那么后者的作用则为商定公民为购买政府提供的服务理应支付的价格。近些年来,中国公民之所以对物权与税权寄予厚望,就在于他们越来越重视通过重申这些权利以重订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

2007年3月16日上午,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十三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私产入宪一样,在中国通往宪政的道路上,《物权法》的通过无疑是个标志性事件。

就在此前一个月,温家宝撰文指出“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社会主义制度与民主政治不是相背离的”,“(中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显而易见,在“一切文明成果”中,除了自由、民主等价值外,分立的产权制度同样是转型期中国亟须吸收和借鉴的文明成果。尽管《物权法》曾经因为导致“建国以来第三次意识形态大讨论”而“暂时搁置”,但是谁也不能否认,伴随2004年“私产入宪”与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中国正在寻找新的坐标与起点,重新定义和丰富自己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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