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说过,所谓合众国,可以是邦联,也可以是联邦。邦联和联邦是不同的。邦联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邦联成员国保留主权,但在军事、外交等方面采取一致行动。联邦则是由若干个具有国家性质的行政区域(邦或州)联合而成的统一国家。他的特点是,全国有统一宪法和最高政府,各行政区域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政府。前一条,把邦联和联邦区别开来。后一条,把联邦和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g)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单一制民族国家各行政区域(省市县)没有区域宪法和依据区域宪法设立的政府。邦联则没有统一宪法和最高政府,唯独联邦都有。另外,邦联的成员(国家)拥有完全独立的主权,民族国家各行政区域(省市县)完全没有主权,而联邦制度中的邦或者州则既有主权,又部分交出主权。可以说,拥有“半主权”。
这样看来,1787年以前的美利坚合众国,就有点不三不四,非驴非马。她固然不是联邦,更不是单一制民族国家,却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邦联。因为她的成员并不是真正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而是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这些邦是“联合独立”(即联合建国),连自己也说不清到底算不算主权国家。所以,这个联合体不变不行。当然,变,也有两种变法。一是13个邦完全独立,各自建国,建国之后,愿意联合就组成邦联;不愿意联合就各自散伙。或者愿意联合的就联合,不愿意联合的就不联合,也可以三三两两地联合成好几个邦联(南北战争时男方各州就搞了这样一个邦联)。另一种变法,则是13个邦完全放弃主权,组成一个统一共和国,即变成“一个主权,一部宪法,一个政府”的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麦迪逊、伦道夫、汉密尔顿他们最早的想法,就是后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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