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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伦理治国 三、家天下与泛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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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得从头说起。

前面说过,原始氏族是依靠纯朴道德(德)和风俗习惯(礼)来管理社会的,这就是广泛意义上的"德治"和"礼治"。这也不难理解。因为氏族社会的建立,依靠的是血缘关系。在氏族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不是远亲,就是近邻。将他们维系起来的,只能是情感和道德,以及体现了情感和道德的礼仪,包括各种约定俗成、带有宗教、巫术和艺术色彩的习俗,而不可能是冷冰冰的、没有人情味的法律。因此,一个民族在进人国家时代以后,是改弦更张实行法治,还是一如既往实行德治和礼治,取决于他们如何将氏族转变为国家。或者说,就看他怎样对待氏族制度。

借用恩格斯的话说,希腊人是"炸毁"了氏族制度的,而"炸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则是"摧毁"血缘关系。这倒不是他们故意要这样做,而是不得已而为之。由于土壤贫膺,无法务农,他们不得不选择经商,不得不离乡背井,甚至远涉重洋,到异地落脚谋生。这就产生了三个问题。第一,他们不得不脱离自己的部落,却要与别人的部落发生关系;第二,他们不得不要求分割财产,并要求承认分割的财产归他个人私有;第三,他们不得不大量使用货币,并把货币看得比别的东西(比方说感情和道德)更重要。这三条,都与氏族制度格格不入。仅仅第一条,就足以使过去的那种血缘关系不复存在。第二条,又使原本脆弱的部落关系雪上加霜。因为一个有着自己私有财产的人,当然可以不再理会部落领袖们那种旧式的权威。至于货币,我们知道,恐怕多半会培养"认钱不认人"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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