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一个名叫弗朗西斯·哈奇逊的苏格兰——爱尔兰哲学家曾说:“最好的行为就是给最大多数的人带来最大的幸福。”数十年后,另一个英国人边沁把这一句格言发展成为“道德和立法的原理”。他说,一种行为的对与错完全应该根据其结果来判断,好的结果给人们带来快乐,坏的结果给人们带来痛苦;因此,正确的行为就应当是,最大限度地产生快乐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痛苦。“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功利的原理”,像边沁这样的哲学家们就被称作“功利主义者”。
“功利”这个词儿在汉语里的名声是不太光彩的。我们说一个人“挺功利的”,就好像是在贬低这个人的品格。但是,在边沁先生那里,“功利”不仅不是道德的沦丧,反而是道德的伸张。一个人是不是道德的,是要看他的行动是不是赢得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除了个人的道德领域,这句话还成为社会上人们的一种共识。边沁就主张,应当在功利主义的指导下来制定法律和社会政策。它对英国的政治产生了持久的影响。
功利主义有三个原则:
第一,它只根据后果去判别行动的对和错。至于说你是抱着什么动机去做的,这无关紧要。所以,好心办了坏事,那就得谴责;假如本来居心不良,但歪打正着地带来了好结果,那就得表扬。
第二,什么是“好事”,什么是“坏事”呢?边沁说,让人快乐的就是好事,让人痛苦的就是坏事。趋乐避苦,这是人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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