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洛杉矶警方,这原本是极简单明白不过,极直截了当不过的一件案子。
1983年7月7日,星期四凌晨3点20分,一瘦、高、沙色头发的年轻白人男子走进北好莱坞警察分署,对值班警官凯斯·王说:“我刚刚杀了一个人。”
“你再说一遍。”王警官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做警察做了七年,屈打成招的见过不少,不打自招的好像还没听说过。
“我刚刚杀了一个人。”男子重复,又说:“她在科法克斯路4171号D座。我没关门。告诉你们的人当心那只短毛猎犬。”
王警官还是不敢相信。他下意识地瞥瞥来者的双手,赤手空拳。再看身上,单薄的浅蓝色棉缎衬衫干干净净,无一丝血迹,也藏不住家伙。
男子神色平静,一本正经,不像是在开玩笑。王警官给他戴上手铐,锁进后面的班房,回来时路过凶杀处办公室一探头:“嘿,说了你们也不相信……”
王警官先打发几名巡警“去现场看看有没有这么回事”,果真有。巡警们汇报得很详细:门没关,确如投案者所言。短毛犬也在那儿,不过说带走就带走了,一点儿不费事。屋子里灯光昏暗,到处堆放着已经打包的箱子盒子家具等,好像准备搬家的阵势,但巡警们照章办事,没敢开大灯,只用了手电。几处水管都哗哗地放着水,估计是墙薄,作案人怕惊扰了街坊四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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