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纳森和理查德是在那天早晨刚刚听说,他们的律师希望他们改变抗辩。两个人的兄长、迈克·里奥普和亚伦·洛易,在开庭前几小时才告诉他们,律师事前曾对两家人作过详细的说明,大家经讨论后一致同意,承认“有罪”对两名被告而言是最好的选择,舍此便几乎不可能逃避极刑。
“科罗检察长指控你们二人绑架与谋杀,”克拉任·达偌后来向他的两位委托人解释道,“如果你们仍然坚持‘无罪’抗辩,他就有权要求将两条罪名分案审理,比方说,先审谋杀罪。假如得到的裁决低于死刑,他再回过头来审绑架罪。要避免这种情形只有一个方法——在他提出分案审理,并被获准之前,我方对两项指控均承认‘有罪’。所以,保守秘密是绝对必要的。”
其实,克拉任此举还有一个目的。根据伊利诺伊州法律,如若承认“有罪”,纳森和理查德则有可能免却陪审团审案,而仅由法官一人决断。克拉任认为,这样便能最有效地削弱公众情绪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又因为已经有了“有罪”的“裁决”,所以法官要做的,实际上只是为两名被告量刑。而所谓“审判”,也在无形之中变成了与人们的预期大相径庭的“听证”。
如此一来,罗伯特·科罗检察长历时两月精心准备提交法庭的证据,从理论上讲,就与本次法庭辩论没什么关系了,因为所有的那些人证和物证要证明的,是两名被告业已承认的——“有罪”。而被告方的克拉任·达偌则可利用这个机会,在法庭上充分施展才华,抨击死刑,以为他的两名未成年委托人争得苟且人世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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