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上面说,法官查阅了简恩对沃伯恩案进行调查和摸底时的笔记等文件,其中并无任何要求查看皮革厂配方等资料的文字,也没有任何关于皮革厂在其辖区内排放化学废液的具体证据的记叙。由此可以作出结论,在办理沃伯恩案的过程中,简恩自始至终“知道原告方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J·J·瑞勒皮革厂在其辖区内排放了化学废液”。因而,法官裁定,简恩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1款,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向法庭提交了“不负责任的诉讼”。法官将呈请有关部门就此事追究简恩的责任。
如此,沃伯恩案历时数年,又回到了它的起点,回到了当年威廉·契士曼的“第11款动议”。
简恩一把揪过秘书,愤怒得浑身发抖:“他要追究我的责任?这个老魔头!”
秘书掰开简恩的手,连连说道:“这不关我的事。这不是我的裁决。”
比尔紧紧地抓住简恩的胳膊,把他一路拖出法庭大楼。到了外面的邮电广场,简恩犹自大喊:“这个老魔头!他要追究我的责任?”
那天晚上,沃伯恩的六户人家——除了安妮和佐纳夫妇——一起来到希莱曼-康威-克诺利律师事务所,陪简恩坐到深夜。
后来,简恩·希莱曼又曾先后三次向各级法院上诉,均被驳回。
1990年,简恩向联邦法庭申请破产。他所列举的全部个人财产,按价值从低到高依次为:14美元银行存款、一个价值50美元的收音机、100美元现钞和价值500美元的服装。他的负债总额达123154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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