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已结束了我所谓意志之否定的全部论述,人们也许可能以为这一论述和以前有关必然性的分析不相符。[那儿说]动机之有必然性正和根据律其他每一形态相同,从而动机和一切原因一样,都只是些偶然原因。在这些偶然原因上人的性格展出它[自己]的本质,并且是以自然规律的必然性透露着这本质,所以我们在那儿曾干脆否认过自由作为“不受制于内外动机的绝对自由”。这里根本不是要取消这一点,我反而是要人们回忆这一点。事实上,意志只是作为自在之物才能有真正的自由,而自由亦即独立于根据律之外。[至于]意志的现象,它的基本的形式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根据律,都是必然性手心里的东西,那是没有这种自由的。可是还有这么唯一的一个情况,直接在现象中也能看出这种自由,那就是这样一个情况:这自由在给那显现着的东西办最后结束时,因为这时那单纯的现象,就它是原因锁链中的一环说,亦即就它是被赋予生命的身体说,仍然还在只充满现象的时间中继续存在着,所以那以这现象自显的意志,由于它否定这现象透露出来的东西,就和这现象处于矛盾的地位了。譬如性器官,作为性冲动具体可见的表现,尽管还是在那里并且还是健全的,可是已没有,在内心里已没有性的满足的要求了,这就是刚才讲的那种[矛盾]情况。[同样,]整个的身体也只是生命意志的具体表现,然而迎合这一意志的那些动机已不再起作用了;是的,现在却要欢迎并渴望这躯壳的解体,个体的了结,因而对于自然的意志的最大障碍也是受欢迎的了。这一现实的矛盾是由于不知有任何必然性的意志自身,自由地直接侵入意志现象的必然性而产生的。我们一面主张意志有按性格所容许的程度而被动机决定的必然性,一面主张有彻底取消意志的可能性,从而一切动机都失去了作用;那么,这两种主张的矛盾就只是这一现实的矛盾在哲学的反省思维中的重复罢了。但是这里却有统一这些矛盾的钥匙在,即是说性格得以摆脱动机的支配力的那种情况不是直接从意志,而是从一个改变过了的认识方式出发的。也就是说,如果[人的]“认识”还是局限于个体化原理,干脆眼从根据律的认识,而不是其他的认识,那么动机的巨大力量就还是不可抗的,但是,假使个体化原理被看穿了,那些理念,亦即自在之物的本质作为一切事物中的同一意志,又直接被认识了,而从这认识又产生了欲求的普遍[可用]的清静剂,那么个别动机就失去效力了,因为和动机相呼应的认识方式已彼完全不同的又一认识方式所遮没而引退了。因此,性格固然永远不能有局部的变更,而必须以一种自然规律的守恒性个别地执行意志[的所欲],而性格整个地又是这意志的显现。然而正是这个“整个”,这性格自身,又可以由于上述认识的改变而完全被取消。这种性格的取消,如前已引证过的,就是阿斯穆斯对之惊异而称之为罗马正教的,超绝的转变的东西。这也正是在基督教教会里很恰当的被称为再生的东西,而这所由产生的认识也就是那被称为“天惠之功”的东西。——正是由于这里所谈的不是性格的一种改变,而是整个儿的被取消,所以尽管那些性格在被取消之前——[现在,]取消性格已生效——是那么不同,但在既被取消之后就在行为方式上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虽然各按其概念和信条不同,各自说的话还是很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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