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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意志世界初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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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说过,意志主要表现于我们身体的意欲活动中,是身体的内在本质,是除了知觉对象以外的东西的表象。因为这些意欲活动就是个人种种意志活动可见的一面,个人的种种意志活动直接符合可见的一面,只有通过它们外在的表现以及唯一类似被认知的知识形式即观念形式,意志与它在人身上的个别表现才有分别。

这些意志活动的基础或缘由往往存在于本身之外的种种动机中。

然而这些动机除了决定我在“此”时“此”地此种情形下所意欲的东西外,决不能决定其他的东西,决不能决定我普遍意欲的东西,决不能决定我的意志所作用的具有普遍特性的那些公理。所以这些动机不能解释我的意志作用的内在本质,它只在某一特定时刻决定我的意志作用的具体表现,因而只是我的意志表现的时机。

但意志本身却在就激性的法则的范围之外,应激性的法则所决定的只是意志在每一时刻的外在显现。只有在我的经验性格的假定之下,动机才是解释我的行动的充分理由。但是,如果我不注意我的性格,而问自己为什么想要这个而不想要那个,就无法得到回答,因为只有意志的具体表现才服从充足理由原则,意志本身并不服从充足理由原则,从这方面来看,意志本身是没有根据、没有理由的。

现在,如果我身体的每一种活动是意志活动的具体表现,我的整个意志、性格在既定动机下表现在这个具体现象中,意志的具体表现一定是每一种活动的必然条件和先决条件。因为它的具体表现不能建立在本身并不直接存在的东西上,这种东西只有通过意志而存在,对意志来说只是偶然现象,意志的具体表现也就成了偶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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