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物自体,意志和它的表面现象完全不同,它不具备外在现象的任何形式;当意志表现出来时,首先就变为这种形式。所以这种形式只涉及意志的客观表现,与意志本身毫无关系。甚至所有表象的最普遍形式,即某一主体的客体形式也和意志无关;附属于这种客体形式和充足理由原则的普遍表现形式就更不必说了。我们知道,时间和空间就是这种形式,杂多也属于这种形式,杂多只有通过这些形式才存在,也唯有通过这些形式才能存在。
关于最后一点,时间和空间就该被称为“个体化原理”,这是从过去经院派借用的一个名词,我希望大家注意这个名词。唯有以时间和空间为媒介,在本性和概念上都属于“同一种”的东西才会表现为极不相同的,表现为同时存在的杂多现象和许多前后相续的现象。时间和空间便是“个体化原理”,这是经院派哲学家之间一个十分微妙却又争论不休的问题。
根据以前所说的,我们知道,虽然意志的一切具体表现完全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然而作为物自体的意志却在各种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则范围之外,因此完全没有根据。并且意志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具体表现是无限的,然而意志本身并不包含杂多的现象。意志本身是单一的,不过这里所谓的“单一”与所谓的“客体是单一的”这句话中的“单一”不是同一个意思;一个客体的统一只能从与杂多相反的方面去了解;也和所谓的“概念是单一的”这句话中的“单一”意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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