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对美的讨论只完成了一半,只考虑主观的一面,但讨论进行到此,我们不得不在这里加上一段对崇高的讨论。因为美和崇高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美是主观一面的特殊变形。我们发现这个差别取决于下面所说的情形,即达到那种为一切美感静观所预设和必要的纯粹无意志的认知状态,对象使我们势必把意志从意识中消除;或者是否只通过自由自觉的超越意志而达到。被静观的对象与意志有一种不利的关系甚至具有一种敌对的关系,如果我们受意志支配的话,意志会完全破坏静观的活动。
这就是美和崇高之间的区别。
从对象方面看,它们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在每个情形中美感静观的对象都不是个别事物,而是力求在个别事物中显现的理念。换句话说,是某一特定阶段中意志的充分客观表现,像它本身一样独立于充足理由原则之外,它的必然相关者是纯粹的认知主体;正如具体的特殊事物的相关者是认知的个体一样,这两者都在充足理由原则范围之内。
当我们说某个东西美,就因此而肯定,它是我们美感静观活动的对象,并且有两重意义:一方面是说,看到这种东西我们就变成“客观的”,或静观它时,我们不再觉得自己是个体而是完全没有意志的认识主体;另一方面是说,我们在对象中所认识的不是具体的特殊事物而是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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