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写法多有明确规格
写作,同性质的内容,用什么形式表达,模仿前人是不可免的。但模仿的方式有分别,可以亦步亦趋,也可以灵活变化。文言的许多文体像是有约束力,要求后来的作者必须亦步亦趋,就文体说就是有了明确的规格。这表现在许多方面。比较重大的有组织方面的,如赋一般是先写个引子,介绍写这篇赋的来由,名为“序”,然后才是正文;墓志铭是先写志,后写铭;赞如果不是独立的,一定要放在最后;等等。还有语言方面的,如论和奏议之类一般是用散体,启和祝文之类一定要用骈体;有的文体要全部押韵,如颂和策之类,有的要一部分押韵,如墓志铭的铭,史传后的赞之类。
组织、语言之外,有些文体还有些格式和用语方面的小框框,如上奏章给皇帝,开头要用“臣闻”或“臣某言”起,末尾常常是表示恐惧的“不胜……之至”一类的话;史传记人,开头总是“某某,……人也”,末尾要说有什么功德,有什么著作,死后有什么哀荣,留下什么样的子孙等。
规格最明显最严格的当然是诗词。就诗说,古体诗在篇幅长短、用韵、平仄方面还有点小自由,到近体诗(律诗、绝句),格律严明,就一点点自由也没有了。比如写的是七律。就只能七言八句;如果用的是一东韵,就不许用二冬韵的字来押韵;而且一般说,中间两联要对偶;等等。词是歌词,限制不能不更严,有的地方不只要求平仄要合规定,而且要限定用哪一种仄(上、去或入),一点不能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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