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同质性之法则引吾人到达此最高之立场,由特殊化之法则引吾人到达一切更下之立场及其最大可能之歧异。且因在一切可能的概念之全部范围内并无空隙,又因出此范围以外并无事物可遇及,故自普遍的视阈及完全的区分之二种前提,发生以下之原理:
方式之间并无空隙(non datur vacuum formarum),即种种本源的最初的“类”并非由空隙使之互相孤立分离;一切杂多的“类”纯为一唯一之最高的及普遍的“类”之分化。
自此种原理乃得其直接的结论:方式之间有连续性(datur continuum formarum),即“种”之一切歧异皆互相为绿,自一“种”转移至其他之“种”,不容有突飞之事,仅经由介在各种间之更小程度之歧异而成。总之,(自理性而言)“种”或“族”彼此间皆不能为最近之事物;常能有其他中间之“种”,中间“种”之与各种间之差异,常较各种彼此间之差异为小。
第一法则乃使吾人对于无数种类不同之本源的“类”不即以此为止境而满足,令吾人注意其同质性;第二法则则又阻抑此种趋向统一之倾向,而主张在吾人进而应用普遍的概念于个体之前,应先在概念中区分为各族。第三法则制定“即在最繁复之杂多中,吾人亦见及自一‘种’逐渐转移至他‘种’之间所有同质性,因而认知种种分枝间之关系,一若皆自同一之根干发生者”云云,以联结以上二种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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