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无疑的。
苏:现在让我们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这是因为他不觉得痛苦呢,还是说,他不可能不觉得痛苦,只是因为他对痛苦能有某种节制呢?
格:后一说比较正确。
苏:关于他,现在我请问你这样一个问题:你认为他在哪一种场合更倾向于克制自己的悲痛呢,是当着别人的面还是在独处的时候?
格:在别人面前他克制得多。
苏:但是当他独处时,我想,他就会让自己说出许多怕被人听到的话,做出许多不愿被别人看到的事来的。
格:是这样的。
苏:促使他克制的是理性与法律,怂恿他对悲伤让步的是纯情感本身。不是吗?
格:是的。
苏:在一个人身上同时关于同一事物有两种相反的势力表现出来,我们认为这表明,他身上必定存在着两种成分。
格:当然是的。
苏:其中之一准备在法律指导它的时候听从法律的指引。
不是吗?
格:请作进一步的申述。
苏:法律会以某种方式告知:遇到不幸时尽可能保持冷静而不急躁诉苦,是最善的。因为,这类事情的好坏是不得而知的;不作克制也无补于事;人世生活中的事本也没有什么值得太重视的;何况悲痛也只能妨碍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尽可能快地取得我们所需要的帮助呢!
格:你指的什么帮助呢?
苏:周密地思考所发生的事情呀!就像在(掷骰子时)骰子落下后决定对掷出的点数怎么办那样,根据理性的指示决定下一步的行动应该是最善之道。我们一定不能像小孩子受了伤那样,在啼哭中浪费时间,而不去训练自己心灵养成习惯:尽快地设法治伤救死,以求消除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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