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劳改营里发生的逃跑事件,假如逃跑者不是逃往什么维也纳或越过白令海峡的话,古拉格群岛的主宰者以及关于古拉格的各项法令倒也还能够心平气和地对待。他们把这种逃跑看作自然现象,看成一份非常庞大的产业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的个别经营管理不善的现象,就像大畜群里丢掉一头牲口,伐木场被水冲走一根原木,砖瓦厂摔碎几块砖瓦一样。
但是,对待特种劳改营的逃跑事件就不同了。为了贯彻执行各族人民的慈父的特殊意志,他们把特种劳改营的警戒加强了许多倍,配备上装备精良的现代化摩托部队(即在普遍裁军中不应裁掉的那些部队)。关押在特种劳改营的没有社会亲近分子(社会亲近分子逃跑倒不会造成多大损失)。这里也不能再借口冲锋枪手不够或装备不良了。因此,刚建立特种劳改营时就在有关指令中规定:从这些劳改营里应该完全不可能逃跑。从这里逃跑任何一个囚犯,就等于一个大间谍偷越国境,这将是整个劳改营当局的耻辱,是警戒部队指挥机关的政治污点。
但是,也正是从那时候起,根据第五十八条判刑的囚犯的刑期已经不再是十年,而是刑法典的判刑极限--四分之一世纪了。其实,这种毫无意义的一律残酷对待的作法也有其弱点:就像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束缚杀人犯不再杀人一样。(因为再杀一个也不过是十年刑期从头算起而已。)现在刑法典再也起不了约束政治犯逃跑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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