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定义作对于通讯和通讯形式之一即语言的道德控制,当这个规范处在某种权威有力的控制之下,足以使其判决产生有效的社会制裁时,更可以这样地看。法律是以所谓正义得以伸张、争端得以避免或至少得以仲裁这样的方式来调节各个人行为之间的“耦合”过程的。因此,法律的理论和实践包括两类问题,一是关于法律的一般目的即关于正义的概念等问题;一是使这些正义概念得以生效的技术问题。
经验他说,历史上关于正义的概念有过如此不同的主张,就象诅界上有过如此不同的宗教,或者就象人类学家承认有过如此不同的文化一样。我不相信我们能够找到一种比我们的道德信条自身更为高级的标准来评断这些概念,而道德信条的确就是我们的正义概念的别称。我自己是持着自由主义观点的,这种观点根源于西方传统,但也传播到具有强大智慧-道德传统的东方各国,并且它的确又从东方各国吸取了很多东西;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只能谈谈我自己和我周围的人们对于正义存在之必要条件的看法。表达这些要求的最恰当字眼就是法国革命的口号:自由、平等、博爱。它们意味着:每个人的自由就是最大限度自由地去发展体现在他身上的种种可能性;平等就是当甲、乙二人交换地位时,原来对二人公平合理的东西现在仍然公平合理;除了人性本身带来的限制外,人与人之间的善良愿望不受任何限制。这些关于正义的伟大原则意味着并且要求着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个人地位来强迫别人接受苛刻的契约。社会和国家为了自身的存在可以采取强迫手段,但其实施方式必须对自由不引起不必要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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