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西洋岸上留了三个礼拜之后,我于一九四四年六月间回到英国。三一学院已经授给我以五年的讲座,我选择了“非证明的推理”当作我学年课程的题目。在此之前,我已经越来越意识到,逻辑和纯粹数学里所用的演绎推理的范围是很狭隘的。我觉察到,在常识和科学中所用的一切推理是和演绎逻辑的推理不同的。常识和科学中所用的推理其性质是,当前提是真而且推理是正确的时候,所得的结论只是有盖然性。在我从美国回来的头六个月中,我住在三一学院里。虽然德国发射V—1、V—2火箭,我却享受一种安谧之感。我开始研究盖然性以及产生盖然性的那种推理。我最初觉得这个题目有些麻烦,因为有许多问题纠缠在一起,必须把每一条线和别的线分开。研究的积极成果出现在《人类的知识》中,但是在那一本书里我总没有提到我得到的最后的结论所经过的各种困惑和试验性的假设。现在我认为这是失策的,因为这样就使结论显得比实际上更为草率,更欠稳固。
我发现非证明的推理这个题目比我原来所想象的要大得多,有趣得多。我发现大多数关于非证明的推理的讨论是过于限于归纳法的研究。我得到的结论是,归纳的论证,除非是限于常识的范围内,其所导致的结论是伪常多于真。常识所加的界限容易感觉得到,但是很不容易用公式说出来。最后我得到的结论是,虽然科学上的推理需要不能证明、逻辑以外的原理,归纳法并不是这种原理之中的一种。归纳法有它的作用,但是不能用作前提。关于这个题目我马上就要在下文中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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