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们在第七章已经指出,英语文献中对这些问题的讨论相对晚些,但是其水平相对较高,尽管还不能说这些最初的努力都真正涉及到重要之处。F.M.泰勒和W.C.罗珀(这两个美国人)最先发起这种讨论。他们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英国的H·D·迪金森的分析——直接表明,在假定对所有的相关资料完全知晓的条件下,生产的不同产品的价值和数量可以用某种手段来确定,通过这种手段,理论经济学解释了完全竞争体系中价格的形成和生产的方向。现在,必须承认,如果仅从逻辑上是否矛盾的角度看,这并非不可能的事情。但是通过价格决定方式在逻辑上是否可行,来争论这是否是一种可能的解决办法并没什么效力,这只是表明问题的真正性质还没有被领悟。而必须去做的工作是,尝试着设想,把这种方法应用于实践将意味着什么,以便检验出它的不可实践性和不可能性。很显然,这种解决方法必然建立在一系列方程(正如巴龙的文章所提出的)的基础上。然而,这里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这种方程体系的正式结构,而在于求得数量解答所需信息的数量和性质,在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数量解答所涉及的任务的规模。当然,信息详细到何种程度,计算达到怎样的精确程度以使解答完美无缺,都不是关键,问题在于,这种方法的结果与竞争体制的结果相比,至少相差多远。让我们进一步来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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