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不管选择哪种具体的组织形式,所有这些考虑似乎都是相关的。在进一步往下讨论之前,有必要更详细地讨论一下这两位作者所提议的工业管理的具体机构问题。他们所草拟的方案十分相似,尽管兰格在这个方面讲得更为详细。而迪金森则在大部分经济组织问题上让我们参考韦伯夫妇和科尔的著作。
两位作者都详述了这样一种社会主义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职业选择是自由的,并且可以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即工资制度)来调节,消费者也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收入。显然两位作者也都要求消费品价格由普通的市场过程来决定(尽管迪金森在这一方面似乎不是很肯定),要求工资通过有关当事人双方的谈判来决定。他们也都赞成,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并不是整个工业都应当社会主义化。在社会主义化工业之外还要保留由小企业构成的私营工业部门,这些小企业本质上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经营。我认为,我很难赞成他们认为这种与社会主义工业平行的私营部门的存在不会产生特殊困难的说法。但由于篇幅关系,本文对此难以详细讨沦,所以,为了这里讨论的方便,我将不考虑私人部门的存在,而假设整个工业都已社会主义化。
中央经济权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除消费品价格和工资以外的所有价格。在兰格的描述中,这种经济权威机构是中央计划局(Central Planning Board);在迪金森的描述中,是最高经济委员会(Supreme Economic Council),该机构根据迪金森的说法,简称为“S·E·C”。我们可以从兰格的著作中了解更多的关于具体价格如何颁布和调整的技术问题,尽管这些还绝不是足够的细节。而迪金森则更深入地研究了S·E·c在定价时应该受其指导的参考因素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有特殊的重要性,所以必须分开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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