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章里,尽管找不出足以证明的理由,我们还是一致同意这种想法是合理的:我们的感觉材料——譬如说,我们认为和我的桌子相联系的那些感觉材料——实际上是某种不依赖于我们和我们的知觉而独立存在的东西的标志。那就是说,超乎颜色、硬度、声音等等对我构成为桌子现象的那些感觉之外与之上,我还假定有某种东西的存在,而颜色、硬度、声音等等不过是它的一些现象而已。倘使我把我的眼睛闭起来,颜色就不再存在了;倘使我把我的胳膊移开而不再接触桌子,硬的感觉就不再存在了;倘使我再不用指头敲桌子,声音也便不再存在了。但是我并不相信在这一切都停止存在时,桌子便也停止存在。恰恰相反,我却相信正是因为桌子继续存在,所以才能在我又睁开眼睛,放回我的胳膊,又开始用指头敲桌子的时候,所有这一切感觉材料又重新出现。在这一章里,我们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是:这个不依赖于我的知觉而继续独立存在的实在的桌子,它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物理科学提供了一个答案。不错,这个答案不太圆满,而且还带几分假设性,不过就其实际而论,它却仍然值得注意。物理科学多少不自觉地流于这种观点:一切自然现象都应当归结为运动。光、热和声音都是由于波动而来的,波动从放射它们的物体传到看见光或感觉到热或听见声音的人。具有这种波动的东西如其不是以太,就是“粗糙的物质”;但是无论如何都是哲学家所称为物质的东西。科学所赋给物质的唯一性质,就是占有空间位置和依照运动规律而运动的能力。科学并不否认物质还可以具有其他性质;但是,倘使有的话,这些其他性质对于科学家来说也并没有用处,决不能帮助他说明各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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