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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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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节 直接客体

因此,我们正是从身体的感觉中,接受了第一次应用因果律所需的材料,而且正是由于使用因果律,才产生了对这类客体的直观。这样,它们的本质和存在只是在理智功能发挥作用并得以运用时才能产生。

就它作为所有其他客体的直观之起点即中介者而言,我把人的机体称之为“直接客体”;然而,这不能从严格的字面意义上来看。因为,虽然我们身体的感觉都是直接被领悟的,但是,这一直接领悟仍然不能使我们的身体自身成为一个为我们所领悟的客体;相反,到此为止,一切都还是主观的,即感觉。作为这一类感觉之原因的对所有其他客体的直观就是从这一感觉开始的,然后这些原因作为客体把自身呈现给我们;但是,对身体而言情况就不一样了,身体只是为意识提供感觉。我们对这一身体的客观认识只能是间接的,即作为一个客体,同所有其他的客体一样,作为主观给定的一个结果——而且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成为客观的——之被确定了的原因,在我们的知性中或大脑中(两者是一样的)展现自身。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它自身的器官被它的各个部分所作用的时候,例如,当身体被眼睛看到或被手摸到时等等,大脑(或知性)立即以这些材料为基础把身体建构为空间中的形状和本质。——因此,在我们的意识中,这类表象的直接存在依赖于它们在因果锁链(所有的事物由此联结起来)中相对于主体(所有的事物由此而被认识)的身体(眼下的)所被确定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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