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的确定性还没有认识到它自己的真理,因为它的真理是共相;而它想要认识的是这一个。反之,知觉便把对它存在着的东西认作是普遍性的东西。由于一般讲来普遍性是知觉的原则,所以知觉中的直接互相区别的各环节也是以普遍性为原则:我是一个共相,对象也是一个共相。于是普遍性的原则对我们说来就出现了,因此我们对于知觉的认识也不再是个别的、偶然的认识,象感性确定性那样,而是一个具有必然性的过程了。在普遍性原则出现的同时就出现了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只是作为现象冒出在我们前面:一个环节是指出的过程,另一环节仍然是同一过程,不过被认作简单的东西;前者是知觉,后者是对象。按本质说来,对象与过程是同一的,过程是两个环节的展开和区别开的运动,对象是两个环节之被认作一个结合体。就我们说来或者就它本身说来,作为原则的共相是知觉的本质,对这个抽象的本质说来,那区别开的两个方面——能知觉者和被知觉者——都是非主要的。但是,事实上,因为两者本身都是共相或本质,所以两者都是主要的。不过两者是处于相互对立的关系,所以在这种关系中只可有一方面是主要的,在它们之间必须作出主要的与非主要的的区别。那被规定为简单的一方面——
对象——是主要的,是本质,不管它被知觉或不被知觉都是无差别的;但是知觉作为认识过程不是经常的,可以有知觉,也可以没有知觉,所以它是非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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