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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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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同上卷一样,仍然是根据荷夫麦斯特本1952年版(Hegel:Phanomenologie des ceistes,herausgegeben von Johannes Hoffmeister,1952,Verlag von Felix M einerin Hamburg)翻译的。在翻译的过程中,除查对荷夫麦斯特本所据以加工的较早出版的拉松(G.Lasson)版本之外,全部参考了贝利(J.B.Baillie)1932年重版的英文译本和伊波利特(J.Hyppolite)1939年初版的法文译本,有些地方还查对过什彻特1959年的俄文译本。

这个中文译本的正文和目录中每一篇章之下用六角括弧〔〕加入的小标题,是根据1921年的拉松本和伊波利特的法译本并参考俄译本中的小标题翻译过来的。这些小标题,虽非黑格尔著作所原有,也不都能概括标题下的全部内容,但过去编者和译者增补进去,是因为它们有助于理解各该段落的大意,所以中译本仍采用了它们,以便读者参考。

译者在一些地方为了补足原文语意,继续使用了上卷译文用过的在必要的地方略增几个字或一句话的办法。凡增补的字句,也都置于六角括弧内,以表示是译者补足的。例如"在我们〔研究现象学的人〕看来","自我〔或主体〕","自我〔或个人〕":在前一短句的六角括弧内经译者补充文字后,就表明那里所说的"我们"不是泛指一般的我们,而是确指用辩证法探讨精神现象发展的人或读者;而以下两处所谈的"自我"(DasSelbst),也有特殊意义,前一"自我"是指与实体相对立的"主体",后一"自我"是指与社会全体相对立的"个人"或个体。大家都知道,《精神现象学》是西方哲学史上最晦涩最难读的著作之一。虽有译者增补的字句和简单脚注,但恐怕帮助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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